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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某镇两名男子因非法占有、合伙盗卖一棵罗汉松和一株紫薇树,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去年9月,张某与王某二人经自己的同学介绍,联系到做园林生意的付某与赵某(均系化姓),张王二人称自己有一棵罗汉松和一棵紫薇树可卖给对方。经过几次协商,去年9月30日下午双方来到某村校,张某与王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村校内的两棵树卖给了做园林生意的付某与赵某。由于认为“在晚上挖的树才好栽”,于是当晚张王二人找来几个当地村民将树挖起来,并用农用车运走。之后张某与王某各分得4500元。后被当地村民向公安部门举报,张王二人便积极退还了赃款,并花钱另买了一棵罗汉松栽种在原处,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今年7月20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县公安局对张王二人执行逮捕。不久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王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棵罗汉松的市场价值额为5400元,紫薇树的价值额为2300元),两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二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故法院酌情采纳了两被告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两被告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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