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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村委班子集体贪污生态林补助款获刑

来源:法制网  作者:莫小松   2012/12/21 11:25:48

昨天,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该县燕塘镇玉坡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生态公益林补助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南、廖某安、廖某和廖某华有期徒刑6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起,钟山县人民政府开始在全县实施森林生态效益林工作,被告人廖某南(原系 钟山县燕塘镇玉坡村委党支部书记)、廖某安(原系钟山县燕塘镇玉坡村委副主任)、廖某(原系钟山县燕 塘镇玉坡村委主任)、廖某(原系钟山县燕塘镇玉坡村委副主任)与燕塘镇政府代表签定了《护林员职责》 ,为兼职护林员。县林业部门将2004年、2005年、2007年、2008年四年生态公益林补助款199854元下拨到燕 塘镇玉坡村委,由燕塘镇政府代管。在代管期间,政府工作人员给四被告人发放了2006年和2007年的兼职护 林员工资各2000元和4000元。之后燕塘镇政府将四年的余款175854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四被告人的存折内 。另2009年的52739.25元、2010年的108254.25元生态公益林补助款由上级部门分别划入到玉坡村委由廖某掌 管的存折内,四被告人分别从2009年、2010年的账上列支8000元护林员工资,两年共列支16000元。经核查, 四被告人所侵吞的数额,扣除四被告人自参加村委会工作起至2010年底的兼职护林员工资50600元和燕塘镇政 府在玉坡村委报支的20000元,共计70600元,四被告人实际共同贪污数额为999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南、廖某安、廖某和廖某华身为村委干部,在对国家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偿基 金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作假账套取超出兼职护林员工资部分属贪污公款,四被 告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廖某南为村委党支书,被告人廖某为村委主任,对村委掌管的公款的使用、支配 起主导和决定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 告人廖某安、廖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根据案件情节遂依法作出 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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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三叶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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