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绿化款花不完 官员寻机贪污
来源:京华时报 2013/4/15 12:38:26
态度
接受行贿
下属讨好领导送上金条
法院查明的受贿事实共三起,其中两起涉及郭生强,另一起涉及张贺同。2010年至2011年,郭生强为他人承揽密云县的绿化工程等提供帮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万余元。
在向郭生强行贿的人员中,主要是通过郭生强获得绿化工程的人,他们送给郭生强现金、手机和手表。还有一人是郭生强的下属、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公园管理科原科长王红梅,她送给郭生强的是价值1.5万余元的5根金条。
郭生强说,这些人给他送钱,一般都送到办公室,他有时想退,但对方扔下钱就跑了,或者在互相推让时有人进来,他就顺手放进抽屉。对方给财物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或者请托,“我认为就是过节的礼尚往来”,尤其是对下属王红梅,他称没有帮过王红梅,对方有次去香港回来,给他带了一个小礼物,他以为是纪念品就收下了,直到被双规以后才知道那是金条。他还称,自己以前也给王红梅家带过东西。
王红梅的证言称,她是借郭生强搬家的机会表示心意,称其在工作中不善言谈,送礼是为了与领导搞好关系,在工作上别找麻烦,多给一些支持。
挪用公款
拿了公家20万元还贷款
郭生强的挪用公款罪发生在2010年9月至11月。法院查明,郭生强当时指使下属两次将云虹公司公款共计20万元存入他的账户,用于归还买卖股票的贷款。此款于案发前全部归还。
郭生强对此感到委屈。他说,自己平时在单位秘密炒股票,曾找人帮忙,将他的银行贷记卡通过POS机套现的形式套取过一些现金。而他的贷记卡在每月16日要还账,不还将影响信用额度。有两次,他因为在县里开会,分不了身,不能回办公室拿衣柜里的钱去还贷记卡,就给云虹公司的财务科科长打电话。“我就让他想办法凑够钱,帮我先还了贷记卡。”郭生强说,他知道挪用公款是犯罪,并没有明确说让财务科长从账上走,但他不知道财务科长怎么理解的,最终是从公司走账还的贷记卡。
郭生强说,那20万元不到3天就还了。之所以找财务科科长帮忙,是认为财务认识的人多,有能力借到钱。
法官追问:“既然你有钱,为什么不让家里人去凑钱,而是让财务科科长去凑钱?”郭生强说,没考虑那么多,但也承认自己想到过财务科长“没准儿从公家的钱倒一下”。
郭生强觉得,纪检部门开始查他,可能就是从挪用公款的事开始的。
案件进展
一审获刑20年提出上诉
郭生强还涉及单位受贿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郭生强为一家公司承揽绿化工程提供帮助,后以和单位同事外出考察等名义,要求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接待等工作,该公司为此支付飞机票、住宿费等共计11万余元。2010年7月,郭生强还指使王红梅向一家绿化队负责人索要5.7万元。
王红梅则单独涉及一项单位受贿。2010年底,她在担任绿化中心公园管理科科长期间,以绿化中心用钱的名义向云虹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后交予郭生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作为被告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万元。郭生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张贺同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桂满构成贪污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红梅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受郭生强指使,属从犯,且并未占有、使用受贿款项,情节轻微,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郭生强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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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三叶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