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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汽车,与路基相撞,造成公共设施受损。日前,东湖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8月15日23时15分许,吴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民德路由西往东行驶至241号门口段时,与路灯、路基发生碰撞,造成上述公共设施、车辆及路旁绿化带受损。吴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3.96mg/100ml。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认定:吴某醉酒驾驶操作不当系本次事故的原因,因而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某于2012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查明,吴某在2004年3月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有劣迹,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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