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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龙某放火炼山造林,因疏忽对隐藏“火星”的检查,酿成山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达31.97公顷,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湖南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审查,2013年8月16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龙某涉嫌失火一案提起公诉。
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承包了靖州县大堡子镇塘款村1组“马鞍腰”的后山场进行造林。2013年3月10日,吴某于凌晨3时组织带领龙某等人对“马鞍腰”的山场东、西边的坡面进行点火炼山。2013年3月11日下午,吴某来到向某山场西侧的山场“清山”,龙某也随同前来。两人将上次炼山时未烧尽的部分杂材拢成堆,用随身携带打火机点燃。当日下午17时左右,吴某、龙某在其点燃的堆子火尚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先后离开回到工棚休息,之后也没有去检查。
2013年3月12日上午10时,因山上风大,火星复燃,吴某、龙某清理的坡面冒烟,在处理过程中,火星被风吹进冒烟的坡面上方,引起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1.9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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