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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甘泉:苗木生意引纠纷 手段不当变违法

来源:甘泉县人民法院  2016-1-25 10:33:08

本是正当合法生意,不料一方不讲诚信,导致关系破裂,受伤又赔钱。近日,甘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

曹某、张某、李某三人系朋友关系,合伙做苗木生意,2015年4月下旬,三人与小武(口头取得该地域的树苗销售权)私下口头约定,取得销售代理权,从中获利。后三人在电话中与一个叫李平的外地人谈好树苗生意,并口头约定以每棵140元的价格购买910棵油松树苗,三人商议在看树苗过程中以及运输期间产生的费用(吃住等)由张某陪同暂付。李平到达目的地觉得树苗不错,按照之前说好的价格准备运输,由于天气的原因暂且延后两天。后李平私下联系了当地的小武并再一次约定达成购买协议以每棵120元的价格购买油松树苗,为了顺利交易小武假借曹某名义在延安办理树苗检验检疫证明,后被曹某发现置气,于是三人驾驶两辆轿车来到甘泉县桥镇乡寻找李平找说法。当日下午4时许李平将树苗装车在运输回北京的途中被曹某、张某、李某拦截,三人叫其下车讨说法,李平不肯,三人便用拳头殴打李平,后将李平拉至延安万花路段让李平以造成违约一事写下赔偿合同,以每棵5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共计赔偿45000元。李平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将45000元转入李某卡中。后三人离开,李平受伤又赔钱,最终选择报警。经鉴定:李平之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因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而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从重处罚。本案为共同犯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加之本案系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而引起,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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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小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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