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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县:4人非法毁林占地 三名护林员怠于履职获罪

来源:正义网  作者:倪建军 张建宏  2016-12-1 9:31:06

身为护林员却不履行职责懒于巡查,致国有林多次被人毁损开垦。经陕西省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富县法院对一起林场职工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于某、王某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分,责令其悔过。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月1日,陕西省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岔口林场与纸坊管护站站长被告人何某签订了《管护站长目标责任书》和《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书》,规定了管护站长的主要责任是:巡山护林,发现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同日,被告人何某代表岔口林场与护林员被告人王某、于某签订了《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和《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书》,规定管护责任是:巡山护林,发现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

2013年的清明节前后至11月初,富县岔口村村民景某等四人(另案处理),分别在岔口林场110责任区52林班非法毁林占地。在毁林占地过程中,负有管护职责的管护站站长何某和护林员王某、于某不上山巡查,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未发现制止和上报毁林占地违法行为,直至2014年初岔口林场林政股工作人员巡查时才得以发现,报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查处。2015年景某等四人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件被富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因被告人何某、王某、于某不尽管护职责,不能发现制止和上报毁林占地问题,导致岔口村其他村民纷纷效仿,2013年至2014年,52林班又接连发生12起村民毁林占地行政案件,群众意见很大,多次信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于某、王某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大量林地被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三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其单位已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虽有失职行为,但其单位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毁林地亦得到了恢复,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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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小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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