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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毁林者“复绿”被免于起诉

来源:台海网  2016-12-21 16:52:36

复绿 将功补过获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说,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他人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事情到这里,应该是告一段落了。也就是说,按照以前的做法,犯罪嫌疑人黄某很有可能会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还要处罚金。但是,这次翔安检察院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原来,案发后嫌疑人黄某不但将涉案地块上的建筑垃圾予以清理,还重新种植了木麻黄等,将破坏的地块恢复原状,也因此获得了被害单位村委会的谅解。

考虑到黄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系初犯、偶犯,再加上他案发后积极悔过“补植复绿”。近日,翔安检察院为确保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执法办案过程的全面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跟踪 恢复原样“一诉三赢”

检察官说,“补植复绿”是以恢复生态环境为目的。为此,翔安检察院还采取多项措施确保被毁土地恢复原样,推动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单位等共同签订,明确当事人“补植复绿”的方式、种植面积及树种,将被毁土地恢复原样。同时,还将跟踪监督,确保种植成效,当事人履行种植协议后,由检察干警联合林业资源站等部门,查看种植成效,确保土地恢复原样。

“打击犯罪仅仅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检察官说,这样做既实现了法律惩戒功能,又修复了生态环境,还维护了林权所有人权益,达到“一诉三赢”的效果。

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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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小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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