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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66岁老汉滥伐林木获刑

来源:华西城市读本  作者:刘恪生  2017-3-3 13:28:07

3月2日上午9时,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专项审判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的案件,并当庭宣判。滥伐林木的被告人沈松(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据悉,这是四川省推行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审判试点工作以来,富顺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专项审判合议庭审结的自贡市首个环保类案件。同时,也是环保合议庭成立至今,审结的全省首例环境破坏刑事案。

案件还原

66岁老汉滥伐林木被公诉

2016年7月1日,66岁的被告人沈松购买富顺县龙万乡协和村6组韩信(化名)的巨桉树,并签订购买协议,协议中明确由沈松办理砍伐相关手续。7月初,沈松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刘帮(化名)等人将其购买的巨桉树砍伐。

砍伐后,沈松将砍伐的巨桉树予以贩卖。经富顺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沈松采伐的巨桉树的活立方蓄积为36.83立方米。同年10月17日,沈松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富顺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移交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7年3月2日,富顺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专项审判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富顺县人大环资委、县政协法制群团、县政法委、县环保局、县森林公安局、当地村干部等30余人旁听了该案审理。

庭审焦点

是否存在故意行为

当天,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滥伐林木,以及具体的量刑上,进行了辩论。公诉人称,被告人沈松存在滥伐林木的故意行为,并且数量较大,对当地生态平衡破坏较为严重,危害较大,提请法院对其判处6个月至一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松并非故意滥伐林木,且情节轻微,并有悔改意愿,悔罪态度较好。恳请法院对其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被告人沈松陈述称,没想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林木被滥伐、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后果,愿意接受法院判决,希望悔过自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购买的巨桉树活立方蓄积达36.83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松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松滥伐林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据了解,近年来,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呈现较快增长趋势,2016年4月15日,富顺县人民法院探索设立了环境保护专项审判合议庭,并于6月8日在赵化法庭举行了挂牌成立仪式。该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富顺县境内的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该合议庭的设立,能有效对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进行调研、审判,集中审理涉及环境污染案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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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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