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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太平镇农民方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一审宣告缓刑后,该县检察院以适用缓刑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抗诉,二审终审判决撤销缓刑,于3月9日将其收监。
红豆杉被中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方某在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依法办理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5年9月的一天,在两个村民的责任山上采伐红豆杉3株。后因当地群众举报,同年11月11日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上缴了这3株红豆杉制成的10件原木。
2016年10月12日,该县法院判决方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县检察院认为方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适用缓刑违反法律规定,于同月18日向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州中级法院认为,方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以上,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法定条件。于今年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方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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