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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进贤县:未经许可滥伐林木 换来刑罚并处罚金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7-5-10 16:06:25

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找到进贤县下埠集乡某村委会原书记万某,商量把该村火烧林的杉木砍伐出售。经万某与村委会会计陶某、妇女主任付某商量,拟在该村委会林场包括火烧林在内砍伐100亩,筹集资金用于修村级公路。后万某与被告人胡某协定,杉木包给被告人胡某砍伐出售,林木采伐手续也由被告人胡某负责办理。2003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以村委会名义向进贤县林业局写了一份要求砍伐100亩杉木的报告。2003年5月25日经县林业局领导同意,该局调查设计人员吴某、万某到实地设计,设计砍伐面积81亩,其中火烧林24.6亩。2003年5月27日该设计经县林业局领导签字同意,并准予办理采伐手续。2003年6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还没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通知袁某组织村民上山砍树,将在设计范围内的火烧林24.6亩(立木蓄积32.6立方米)和未在设计范围内的79.5亩树木(立木蓄积71.1立方米)砍伐,并将获得的部分杉木对外出售。

作案后,被告人胡某于200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3月3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之后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被进贤县人民法院撤销取保候审将胡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及已退还滥伐林木销售款6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胡某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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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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