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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带领群众走致富道路,不仅是一种担当行为,更是一种精神榜样。但假若带领群众走歪道,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令人不耻的,还要受到法律惩处。7月4日,经广西象州县检方提起公诉,金秀县村民小组长赵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率队”参与滥伐林木的村民黄某、冯某等六人也被判处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带领黄某等六人在未知地界权属范围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窜到象州县国营笔架山林场六帽分场七公里尾(被告人称为“花候岭”)砍伐树木,后雇请他人将伐所得的木材运到金秀县大樟乡一木材加工厂销售,扣出开支,每人分得5000元。案发后,经勘察测量,七人砍伐的森林面积为3.56公顷(53.40亩),森林总蓄积量为127.20立方米,出材量为92.20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等七人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实施滥伐林木犯罪的过程中,赵某是村民小组长,是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为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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