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商人网
  • 人物搜索
  • 其他搜索

按字母查找: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园林名人堂首页 >> 前车之鉴 >> 正文

萧山:化肥企业对管理部门的做法提出异议

来源:中国化工报  作者:翁国娟  2006-6-1 10:17:48

    “我们的产品完全合格,为什么会被打假呢?”5月26日,杭州萧山阳光化肥有限公司董事长韩芬琴又急又恼地向记者诉苦。她的这一苦恼源于前不久的一次新闻发布会。

    5月19日,浙江省农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去年以来查获的质量严重不合格农资产品名单,阳光公司赫然在列。事实上,此次被贴上’黑名单’的厂家中,感到憋屈的化肥企业并不仅仅是阳光公司一家。衢州天源肥业有限公司、台州市中东复合肥肥料有限公司也是存有异议。

    肇事者未定结论先出

    “我还不知道,是第二天外省的客户打电话给我,说你们的产品都上了黑名单了。我上网一看,到处都是这则新闻。我好比挨了一记闷棍,我们生产的化肥怎么可能成为严重不合格产品?”韩芬琴说。

    韩芬琴首先想到的是:执法人员查到的,肯定是假冒产品,她决心到省农业厅讨个说法。令韩芬琴意外的是,浙江省农业执法总队向她出示的抽检报告,并非最近抽检的结果,而是由宁波余姚农业局上报的一份去年对当地供销社的执法报告。

    2005年4月,宁波余姚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余姚泗门供销社镇海生产部的一次抽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标称(产品包装上标出来的名称)’萧山阳光化肥公司’生产的30%萧磷牌复合肥料严重不合格。为此,余姚市农业局对余姚泗门供销社镇海生产部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但阳光公司认为这种产品不可能是他们的产品,并且当即派出了专业质检人员到被抽检的销售点进行抽样分析。分析得出的结果是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而被罚的经销商也无法证明这批产品的确是阳光公司的产品。因为罚款金额本身也不多,此事不了了之,也没有引起阳光公司多大重视。现在想来,韩芬琴感到最懊悔的是,当初就该对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一追到底,而自己却大意了。

    韩芬琴心里还是堵得慌:执法部门在不确定真正的肇事者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不确定目前企业的产品是否仍然不合格的情况下,就将企业送上’黑名单’,这样的做法合适吗?韩芬琴表示,希望执法总队能重新抽查他们的产品。

    去年抽查今年公布

    台州市中东复合肥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欧州亚牌40%复合肥料和奥斯特牌45%复合肥料(硫酸钾型)也是本次被曝光的产品之一。该公司老总王华清说,这次他们的产品之所以上了’黑名单’,是根据去年3月份当地农业局的一次抽查结果,当时已经公布过,企业后来也作了整改。今年绿剑执法行动中,对该公司也作了抽查,结果产品是合格的。他觉得,既然是新闻发布会,应该公布最新的抽检结果,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产品质量管理,而把一年前的抽检结果拿来公布,这有点把犯过错误的企业逼上绝路。

    衢州天源肥业有限公司的陈经理则告诉记者,农业部门虽然向媒体公布的是’标称’名单,但是没有一家媒体强调这只是’标称’,有可能是制假者擅自标注的。显然这样做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名单公布之前,企业毫无心理准备,连事先了解的机会都没有。这样对生产厂家来说,也失之公平。

    执法程序正在完善

    对于厂家的异议,浙江省农业执法总队吴队长表示理解。他承认这次公布的是去年以来的抽检结果,同时也表示,由于当时的执法对象是经销商,生产者并不是执法对象,因此没有追究生产者的责任,也就没有通知生产厂家。但是媒体曝光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生产厂家间接成为了被处罚的对象,而且这种处罚的效果对于厂家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行政处罚的影响。现在看来,一方面生产企业尚缺乏强烈的品牌意识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执法程序也有待于完善。如果农业执法人员在对经销商发出处罚通知的同时,能及时地告知生产厂家,那么厂家就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在确认结果之后,再进行处罚,这样就不存在厂家代人受过的可能性了。

    吴总队长表示,这个问题很快就能得到解决。农业厅新修订《农业执法程序》对此已经做出了完善,并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按照新执法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非出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书》。’这一条款,其实也就是为了维护生产厂家的利益。

编辑: 木瓜树

版权所有:中国园林网 客服邮箱:Service@Yuanlin.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6-88-9526 0571-86438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