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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采伐树木违反国家法律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张闻博 丁阳 王雪  2018-5-22 14:55:16

20日从市纪委获悉,因私自采伐树木违反国家法律,一名村支书被开除党籍。

王俊国,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2月至今任江夏区舒安街彭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6年5月5日,舒安街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予以停职。

2016年3月26日至27日,王俊国在未经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本街合力村村民采伐位于彭塘村彭兴湾路口至自来水厂路段的意杨树。后该村民雇人采伐后将所伐树木销赃至本街某木材收购厂,所得款项由王俊国和该村民两人私分。经鉴定,上述被伐意杨树共67株,活立木蓄积为14.9371立方米。

案发后,王俊国赔偿被害单位2345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王俊国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江夏区人民法院认定王俊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办案人员介绍,王俊国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张闻博)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执纪者说

目前,仍有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靠山吃山”“靠林吃林”思想严重,没有把纪律规矩意识真正立起来,将法律法规抛诸脑后,挖空心思盗取自然资源牟利,这些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更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最终,一定难逃党纪国法的处罚。这告诫我们,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大“普纪明法”学习力度,以高度的责任感真真正正地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法律意识立起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拓宽线索来源,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贪污侵占、虚报冒领等问题,不断厚植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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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珊瑚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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