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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林业资源 济宁8人被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金乡县检察院  2018-6-14 16:44:17

守护绿水青山,保护林业资源人人有责。

近日,济宁检察机关对8名滥伐林木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5日,金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一起破坏林业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详情

金乡县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祝某某等人涉嫌滥伐林木案中发现,2017年12月21日,祝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位于金乡县胡集镇李楼村村南生产路的农田牧场防护公益林。金乡县林业工作站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结果表明:滥伐林木树种为黑杨类杨树,共计47株,总计活立木蓄积为13.6571立方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6月5日,金乡县检察院在依法对被告人祝某某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金乡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补种黑杨类杨树47株并承担养护责任至恢复原状,若无法恢复原状,承担修复费用1786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8930元;8名被告人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同日,金乡县法院受理该案。

检察官说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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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珊瑚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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