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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方物价局私降土地补偿款引发官司

来源:世界报  作者:王振清  2006-8-3 14:17:07


    数字缘何能差上这么多?

    原来,按果树栽培规定,每亩种果树是110棵至150棵,但政府不按规定和实际棵数,只按每亩60棵计算,由此出现了数量统计上的矛盾。然而李汝龙等人更大的不满是针对补偿标准,他认为龙口市制订的补偿标准有问题。

    到底该按哪个标准计算

    林局长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龙口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签署的“龙价发〔2005〕47号文件”,标题为《关于公布龙口市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它所依据的是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以及烟台市的有关规定。

    在龙口市的标准通知中,记者看到,盛果期的果树每株的补偿额是200元,初果期是120元每株,幼龄期是30元每株,在备注中标明,幼龄、初果、盛果、衰劳期果树亩均上限为60株,61至120株部分,按1/4补偿;121至200株的部分,按每株2元补偿;超出201株的部分不予补偿。林局长解释说,“标准”里的备注内容,主要是为防止个别被占地户闻讯后“见缝插针”,趁机增加果树密度,捞取补偿款。龙口市引黄工程材料中对李汝龙家果树统计数字与其本人统计不一致的原因,记者推断可能就是这个“备注”闹的。

    “龙口市制订的这个补偿标准依据的文件有问题,应依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51号文件’而不是‘314号文件’,再说,龙口市本身就没资格制订这样的标准。国家征地我们是支持的,只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占了我们农民的土地,补偿款这么低,今后我们种什么?农民没了地怎样生活?但是,龙口市自己制订的龙口市物价局、财政局‘4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强迫农民签订补偿合同,如不签,政府派人强行清除果树等地上物。”李汝龙等人这样告诉记者,并且提供了相关的文件。

    李汝龙多次提及的“51号文件”,指的是2004年5月2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其中对制订标准的资格是这样限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

    按照“51号文件”的规定,龙口市是无权制订补偿标准的,因该市是县级市,下边不设区,只设乡镇,有权制订标准的应为烟台市,其下设区、县、市,龙口市隶属烟台市。

    龙口市物价局对此的看法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51号文件”中指出,各地在新标准出台前,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所以依据该文件制订的“47号文件”是符合上级规定的,也是适用引黄工程的。

    记者翻开“51号文件”,找到第五条,其全文是: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按照记者的理解,文件中的“新标准出台前”,应该是指2004年6月1日起执行“51号文件”,至2004年12月底前制订出新标准,这段时间最长不过7个月。烟台市是否根据省里的要求制订出了新标准?如果制订出来了龙口市缘何不适用?如果没制订,那么烟台市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是不是便成了龙口市有关部门“越权作为”的理由?

    可以讲,农民并不关心政策是如何制订的,他们只关心能否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李汝龙为什么主张要依照2004年出台的“51号文件”,因为它的主旨是要提高补偿标准;他为何反对龙口市制订的标准,因为它适用1999年出台的“314号文件”的标准,而且是“就低未取中不就高”,果树的盛果期、初果期的补偿标准分别是:200至400元/株、120至260/株,龙口市制订的补偿标准分别是200元和120元,可以说是“低得不能再低”了。

    对发生在龙口市引黄工程中农民李汝龙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分岐和矛盾,引黄工程的补偿款如何发放,龙口市物价局是否有权制订补偿标准,因何降低补偿标准以及事态的发展,本报将进行追踪报道。

编辑: 木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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