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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林业局原局长被判刑 没收个人财产10万

来源:大江网  作者:谌健 钟凯  2006-8-31 14:30:25

    近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宁都县林业局原局长兼宁都县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杨爱民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法院认定,杨爱民受贿13.6万元,有60.3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杨爱民受贿金额中,绝大多数源自审批林木采伐指标。

    顺风仕途遭遇“翻船”

    杨爱民1965年出生,大学文化。杨爱民仕途可谓一帆风顺,自1983年至1999年11月期间先后担任宁都县公安局科员,宁都县公安局对坊派出所副所长、所长,对坊乡乡长助理兼派出所所长,长胜镇镇长助理兼派出所所长,长胜镇党委副书记兼派出所所长,宁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教导员、局长兼教导员职务,1999年12月起担任宁都县林业局副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教导员,2001年2月1日起担任宁都县林业局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局长,2003年9月19日起担任宁都县林业局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

    2005年9月,杨爱民“翻了船”。当月6日,杨爱民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刑事拘留,19日被逮捕。

    采伐指标成“摇钱树”

    按照规定,市林业局下达给各县市的商品林采伐数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国营林场后,要进行公示,但宁都县林业局2004年和2005年没有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县林业局预留了较多的采伐指标,且未公示。“树老板”盯上了这些指标,于是,采伐指标便成了杨爱民的“摇钱树”。

    2004年4月,东韶宏发木材加工厂的李某在杨爱民家送了1万元钱,请杨爱民批林木采伐指标。此后不久,李某如愿以偿地拿到了4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第二年,李某又送了1万元,结果指标又到手了。宁都闽赣木业有限公司经理曾某如法炮制,分别于2003年、2004年春节前、2004年中秋节前分3次送给杨爱民现金3万元,结果也得到了想要的采伐指标。这样的“树老板”还有不少。

    收受贿赂不分地点

    杨爱民收钱的地点不限,家里、办公室、回家路上、散步时……

    2005年7月的一天晚上,杨爱民正在河边散步时,宁都县山兴木制品厂的黄某找到杨爱民,请他帮忙追加采伐指标,黄某当即从包里掏出1万元塞给杨爱民,杨爱民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

    2004年1月、2005年初,浩达公司老板翁某在杨爱民回家的路上分别送上1万元,结果得到了数百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

    2004年2月的一天晚上,宁都县小布乡温某为感谢杨爱民对自己木材生意的关照,来到杨爱民家中,送给杨爱民现金1万元,当时杨爱民推辞不收,并追到家门口要温某拿回去,但温某将钱扔在杨爱民家的客厅就走了。

    2005年3月的一天,梅江翠鸣木竹制品厂的曾某为办理林木采伐指标,在杨爱民的办公室,送给杨爱民1万元,申请批500立方米采伐指标。当时,杨爱民不肯收钱,曾某把钱放在办公室的茶几上就走了。过后,县林业局林政股通知曾某安排了300立方指标。

    2004年7月的一天,宁都县康尔丽木材加工厂的赖某为申请林木采伐指标,在杨爱民住处的楼下,交给杨爱民的妻子3000元和一份采伐林木申请书。之后,赖某的林木采伐申请被批准。

    小小苗木结出万元“果”

    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杨爱民代表宁都县林业局与个体苗木商王某签订了一份苗木购销合同,从奉新县苗木贩子王某处购买了一批退耕还林的苗木。

    皆因有1万元“垫底”,王某的生意非常顺利。2003年年底,王某到宁都县林业局推销苗木,并和杨爱民商谈了苗木种类和数量。2004年,王某按照宁都县林业局的通知送了苗木。2005年1月,宁都县林业局通知王某去结算苗木款。王某到宁都的当天晚上就去了杨爱民的家,送了1万元现金给杨爱民的妻子。第二天,杨爱民审批了苗木款的发票,第三天王某就结了账。

    竞争上岗也要钱开路

    2004年,宁都县林业局开展竞争上岗,时任洛口林管站副站长的潘某参加了竞岗,且成绩排在前几名,但潘某心里还是没底。为了竞争到站长的职位,潘某往杨爱民家送了3000元,当时杨爱民不在家,于是潘某就给杨爱民妻子自报家门,请求关照。不久,潘某被任命为该局钓峰乡工作站站长。

    2004年,宁都县林业局长胜镇林业工作站站长郭某想调整到其他乡镇工作。林业局班子在讨论各乡镇站长人选时,郭某的哥哥(系副局长)提出将郭某调固村工作,杨爱民默许。不久,郭某将5000元送到了杨爱民家里。随后,郭某被任命为固村镇林业工作站站长。

    两罪并罚获刑11年

    法院认为,杨爱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杨爱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为6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是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爱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谌健、记者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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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忠源终审被判7年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原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主任毛忠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毛忠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毛忠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毛忠源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98年4月,经毛忠源同意,由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劳动服务公司将其在赣州市站北区的2.48亩土地,按每亩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赣州市金园建筑工程公司。同年8月,该处将本单位的集资房工程发包给金园建筑工程公司承建。1999年,该处向金园建筑工程公司购买了13套住房。2000年8月,在该处与金园建筑工程公司就土地转让及建房、购房款结算后,毛忠源向金园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薛某索要一间店面,并承诺该处以后有工程会照顾给他做。为此,薛某送给毛忠源一间坐落在赣州城区五龙岗的价值9.2万元的店面。2001年,毛忠源将该店面以1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其姐姐。

    原审法院认为,毛忠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价值9.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毛忠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木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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