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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雾霾治理须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多种手段并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彪  

贾康:雾霾治理须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多种手段并用

个人简介:

贾康,著名财经专家,现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债协会常务理事,《财政研究》主编,北京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厦门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11年9月1日,经济学家贾康及家人驾车行驶中,车辆爆胎,发生车祸受伤,2011年9月3日,贾康在病床上发微博讲述此事,并控诉锦湖轮胎,疑因其质量问题致车祸发生。

主要事迹:

贾康

贾康

如何彻底解决雾霾带来的种种环境问题,社会各方一直在积极讨论,相比行政手段,一些经济学者更推崇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

昨日(9月28日),在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能源环境科技协会等发起的“2014全国雾霾防治协作共识高层论坛”上,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雾霾治理必须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多种手段并用的方式。

记者注意到,贾康在谈到经济杠杆调解中,特别提出了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环境税和资源税改革的问题。

专家建言长效机制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凸显,在一些环境问题相对严峻的局部地区,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掐断”工业污染源,成为政府推进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

去年,河北省关停取缔重污染企业8347家。北京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提出,调整退出1200家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

对此,贾康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关停并转”的行政手段,治标不治本,对环境污染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治理作用。

很明显,在当前中国市场主体数量突破6000万的情况下,完全通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推进治污减排的“关停并转”工作,除了工作量大外,还会带来准入标准的尺度把握问题。

对于行政准入和法律手段,贾康表示,只讲加强管理从长远来说并不能实现优化状态,如果普遍用行政方式操作去解决问题,肯定会出现走关系、社会寻租等问题。

“只有真正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思路,在市场经济发展运行中基于利益导向、利益制约的优化,通过经济杠杆手段依法对事不对人的规范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促进节能降耗、减排治污。”贾康说。

通过税收调节经济利益

在环境税改革之外,我国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契机就是资源税改革。

贾康介绍,在被称为全面深化改革元年的2014年,中央政治局首先原则通过财税配套改革方案,这项改革的重头戏就包括要把资源税从量变从价的机制,覆盖到煤炭。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方式,以经济杠杆来促进环境保护、减少资源浪费的方向得到进一步明确,对于解决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贾康认为,在推行资源税改革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建立相关的促进环保、促进雾霾治理的税收调节机制和其他的必要手段来配套,比如环境税,针对碳排放量,对于这个雾霾的重要源头,应该推行多排放多缴税的原则,来调节它的经济利益。

据了解,原有煤炭的计税标准是2~3元每吨,一旦改革成从价计征后,按照当前煤炭几百元一吨的价格来算,即便是税率参照天然气的5%计征,每吨煤炭的税收也将达到20元左右,对于煤炭价格带来的影响较大。同时,最直接受到影响的将是80%发电量依靠燃煤的电力行业。

贾康提出,这样调整,在经济利益层面,可以由此发生比价关系变动,理顺我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将产业链上处于前段上游的煤炭的税负,向电力行业传导。

然而,这一传导必将困难重重,因为将直接触动到多年难以撼动的电力改革问题。

对此,贾康表示,改革攻坚克难冲破的利益固化“藩篱”,克服既得利益的阻力,对于中国可持续发展,真正化解雾霾的威胁,具有深远长久的意义。

同时,在提到资源税改革的要领时,贾康建议,首先,政府方面要掌握好推行过程中的力度,使大多数企业经过努力在新的税负形成影响压力下,能够继续发展,少数企业被淘汰出局;此外,当这个比价关系的税负传导到最终消费品价格的时候,政府应该及时、适度提高低保标准,以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的能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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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栀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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