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景区开发公司擅自采伐杉木 被罚补种5倍林木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程仁山 吴志琴 2013/3/28 10:34:18
今年1月,闽清某景区开发公司因施工需要,在景区所属范围内的山上擅自采伐杉木。闽清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确认该景区开发公司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杉木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该景区开发公司采伐杉木59株,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闽清县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林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国家对森林实施限额采伐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涉嫌构成盗伐或滥伐林木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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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三叶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