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投资过亿的广场竟变成“垃圾场”
来源:中国网河南频道 作者:刘林森 2014/3/26 13:36:42
重点工程涉嫌非法转包
记者从辉县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2009年12月14日发布的《辉县市文化广场融资建设项目投标须知》了解到,投标人应在2009年12月18日下午5点前向辉县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缴人民币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才能获得报名资格。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开标前一天至少向辉县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缴人民币3000万元的经济实力资金,作为参与项目竞标的重要依据。
2010年,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集团)中标辉县市文化广场项目。在辉县市人民政府和中太集团签订的垫资合同书中,约定中太集团在建设期间垫付60%的建设资金,而垫资条件必须是由辉县市财政局作为担保单位。
2010年4月17日,中太集团将建设任务交给了于增水,双方协议约定于增水按工程结算价款的1.2%上交给中太集团管理费。
据悉,项目分包人于增水是大连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太行山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者成立于2010年3月,后者成立于2010年4月,两个公司均成立在辉县市文化广场开工建设前。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介绍,中太集团将辉县市文化广场交由于增水承建,并从中提出管理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财政局超额支付工程527万为哪般?
据河南众诚联合会计事务所对辉县市财政局向中太集团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情况以及于增水以“辉县市文化广场工程项目”的名义从外部借款的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于增水在取得文化广场项目的建设后,先后向辉县市财政局所属豫辉投资公司借款4500万元,又以政府工程项目的名义在辉县当地向个人借款2700万元。审计结果显示:于增水在辉县当地共借款8200万元至今未还款。
辉县市文化广场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书显示,该项目开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6315余万元,占施工合同总造价1.73亿元的36.5%。然而,辉县市财政局却向中太集团支付辉县市文化广场工程款6842万元,显然,辉县市财政局超额支付工程款527万元。那么,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又是什么?
3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辉县市财政局,该局办公室焦主任和教科文科科长赵捷敏称他们先了解一下情况。下午,辉县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赵捷敏称他问了一些人和单位,对上述情况都不清楚。办公室焦主任称,关于于增水建设文化广场一事,因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所以不便接受采访!
承建人涉嫌诈骗被捕
据悉,从2013年至今,辉县市以及新乡市开始流传辉县市文化广场的承建人于增水因诈骗被抓的消息,也有人传言于增水已不知去向。
知情人透露,于增水在取得辉县市文化广场的建设工程后,并没有实力垫资,便以融资建设辉县市文化广场项目为名,名义上向他人借款,实际上实施诈骗犯罪。
据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民警介绍,2009年12月,辉县市文化广场承建者于增水使用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假银行汇票做抵押,向李张生借款200万元,用于向辉县市缴纳辉县市文化广场项目竞标保证金。随后,于增水再次骗取李张生人民币800万元。
同年,于增水再次使用两张金额各5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800万元。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于增水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涉嫌票据诈骗、诈骗罪。2014年1月6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下达了对犯罪嫌疑人于增水的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新乡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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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珊瑚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