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名70后男子墓地偷花篮赚钱获刑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春 2017/3/3 14:20:53
来自江西的三名70后男子,多次趁天黑潜入墓地偷取花篮来转手倒卖获利,不料事情败露后悔莫及。今天下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拘役六个月,万某、王某拘役五个月。
2016年清明节前几日,万某、雷某、王某三人商量,趁着这几天开车去公墓和陵园,偷墓地上祭拜用的花篮出售赚钱。
3月28日晚上,万某、雷某、王某驾车来到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的一处生态公墓,偷走里面的20余盆花篮,并于次日在永嘉县乌牛汽车站门口将花篮出售。
之后三人又多次去乐清市、永嘉县的公墓、陵园偷花篮,并以人民币10元、20元每盆不等的价格在永嘉县乌牛汽车站门口出售获利,总共窃取140余盆花篮,获利人民币1500元左右。
4月2日晚上,三人再次驾车来到一处陵园,偷得30盆花篮后,万某、王某先行驾车回去,万某一人在另一处陵园准备偷花篮的时候被陵园管理人员发现并抓获。此后,王某和雷某也先后被抓获。
庭上,法官问三人为何会想到去偷别人祭祀先人用的祭品。三人均称,看到别人也有偷拿墓地的花篮,自己也去偷了,不知道这是犯罪,否则也不会占这点小便宜。
对此,法官解释道,花篮作为殡葬用品,寄托着死者亲友对逝者的哀思,存在实际价值,三人也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去实施盗窃行为;此外,花篮摆放在逝者墓地,属于逝者家属或者墓地管理人员占有,不属于抛弃物或者无主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万某、雷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某、王某协助公安抓获其他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7年前,温州一家花圈店老板邹某,嫌制作花圈费钱又费力,拉着儿子去墓地偷花圈,企图通过转手倒卖赚钱。最终,永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小邹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推荐阅读:
武子生:“陕北枣王”的致富经
陶君:在阿克陶邂逅“南果北种”
李建明和他的苗圃
任丽杰:气雾栽培有机养生菜上餐桌
编辑: 牡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