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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某六个村民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证过期后仍继续滥伐林木。日前,南谯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王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
2003年家住滁州市施集镇的被告人王某承包了该地某山山场,承包期为十年,承包山场的树种为麻栎树,后王某与张某等六户村民一起承包经营该山场。2014年王某等人通过施集镇某村向滁州市南谯区林业局提出申请采伐承包范围内某山上的麻栎树。11月5日滁州市南谯区林业局核发了该山场麻栎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2015年1月3日,王某等人仍与李某签署树木买卖协议。1月6日,开始大量采挖该山及某山场的朴树,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共非法采伐麻栎、枫场581株、朴树26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等六人违反森林法规,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作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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