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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植复绿实现法律、生态和社会效益相得益彰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钟南清  2017/5/8 15:51:19

“不懂法差点害了自己,幸好政府给了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4月29日上午,在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楠树村,犯罪嫌疑人黄某民一边小心护理着山丘上的阔叶林树苗,一边连连感谢政府。去年4月,因不懂法加之侥幸心理,黄某民滥伐了10.7亩天然阔叶林,被当地森林公安查获。面临刑事处罚的黄某民,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幸好,他遇上了“补植复绿”。

所谓“补植复绿”,即督促犯罪嫌疑人对受损林地进行补植修复。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2月至今,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四个部门联动,推行补植复绿模式,加强天然阔叶林保护。一年内,督促近20起补植复绿案件有序进行,复绿533亩被破坏的阔叶林,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

四部门联席推动补植复绿

“树苗长势不错,但还应该继续加强抚育管理。”4月28日下午,在位于江西省宜丰县天宝乡河思村,一块光秃秃的小山丘上,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潭山派出所副所长冷峰和几位民警一起,正在对破坏天然阔叶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生补植复绿的山场进行检查。而在一旁的张某生连连点头并说道:“我一定会管护好这批树苗的,为我犯的错争取从宽处理。”

张某生口中所说的“犯错”,是指2015年10月,他在河思村这处山场内,一次乱砍滥伐了近50亩禁止砍伐的天然阔叶林。同年12月24日,张某生乱砍滥伐的行为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并立案,他本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而张某生之所以能取保候审,并有机会对自己的行为争取从宽处理,与宜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四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强化天然阔叶林保护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分不开。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中规定,对于实施破坏天然阔叶林资源犯罪行为后,能积极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并依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以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使用取保候审、不起诉、适用缓刑等法律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是依法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张某生乱砍天然阔叶林的行为被查处后,我们立即要求他实施补植复绿,如果不补植复绿,则不能取保候审。”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黄勇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实施办法》,生态补偿意见由案件承办部门按相关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发出,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行。

复绿效果直接影响量刑

据了解,近一年,在江西省宜丰县查处的破坏天然阔叶林案件中,与张某生案件类似的有十几起。这些案件的嫌疑人被查处后,多数能够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期间,这些人都必须根据办案部门发出的生态补偿意见,对破坏的天然阔叶林山场进行补植复绿。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尽快履行补植复绿的,县森林公安局会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黄勇胜告诉记者,自去年2月《实施办法》推行以来,该局和其他部门曾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加强对天然阔叶林的保护。

黄勇胜表示,考虑到部分犯罪嫌疑人对于补植复绿的技术不能完全掌握,无法达到生态恢复标准,为此,森林公安局在对犯罪嫌疑人发出生态补偿意见书时,会同时提供补植的技术资料,并告知其可到当地林业工作站寻求技术指导。

除了技术指导,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地实施补植复绿外,在相关案件审理时,补植复绿效果将影响对嫌疑人的审判量刑。而这一点,也倒逼许多犯罪嫌疑人在补植复绿期间必须努力做好,尽力恢复被破坏的天然阔叶林。

“将天然阔叶林案件中符合要求的补植复绿,比照有悔罪表现、受害人谅解的情节,可在基准刑的40%以下量刑。”宜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赖青元告诉记者,在审理涉天然阔叶林犯罪案件中,对于滥伐天然阔叶林后,没有进行补植复绿的,依法从严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滥伐天然阔叶林立木蓄积75立方米以下的案件,进行补植复绿符合要求的,比照有悔罪表现、受害人谅解的情节,可考虑判处缓刑。对滥伐天然阔叶林立木蓄积75立方米以上的重大案件,进行补植复绿符合要求的,比照有悔罪表现、受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一年复绿533亩 震慑效果显著

黄勇胜介绍说,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该县已经实现补植复绿山林面积533亩。

生态环境实实在在得到恢复之外,对于类似滥伐天然阔叶林行为的预防和震慑作用也非常明显。据悉,由于补植复绿成本非常高,以张某生正在补植复绿的50亩山场为例,树苗和抚育的成本就已花去数万元,这远大于滥伐山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经济上沉重的违法成本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不敢再乱砍滥伐。

此外,在审理涉天然阔叶林犯罪案件中,推行“双验制”,也对一些原本心存侥幸欲砍伐天然阔叶林的居民,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双验制”即对补植复绿的验收和对缓刑期间抚育树苗的验收。

“如果不及时补植复绿,马上对犯罪嫌疑人收监;如果判处缓刑后,补植复绿后的效果不好,也会收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卢苇告诉记者,对于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涉天然阔叶林犯罪案件,在开庭前,将会同多个部门对被告人补植复绿情况及成活率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和要求,拟考虑判处缓刑的,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对被告进行审前风险评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后,再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缓刑。

卢苇介绍,在案件判决后,缓刑考验期间,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林业局以及森林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每半年即要对被告人补植复绿抚育情况及成活率进行验收一次,由县林业局出具专业验收报告。补植复绿整体情况符合要求的,由县司法局提出继续使用缓刑的建议,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被告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节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法院审查后可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黄勇胜告诉记者,正是在高额的经济成本和法律震慑下,近一年来,宜丰县滥伐天然阔叶林案件的发案率明显减少,群众保护天然阔叶林的意识也不断提高。

法律、生态以及社会效益相统一

宜丰县补植复绿的做法产生的积极影响,也获得了相关专家的肯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进光认为,补植复绿在执法方式上,实际上是改变以往偏重“打击与惩罚”的生态治理老路,更加注重“惩罚与保护”并重。

“补植复绿是一种生态性的执法理念,其实与《民法总则》中强调的绿色民法相适应,是一种司法创新。”熊进光表示,宜丰县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要求滥伐天然阔叶林的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并以此作为减轻、免除刑罚的依据,及时恢复保护了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这种举措一方面可以实现生态资源循环能力的尽快恢复;另一方面,也给违法者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让其以实际行动弥补损失,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彰显了法律修复破损社会关系的功能。

熊进光认为,这种多个部门联合联动,以文件的形式规范化推行补植复绿的行为,既能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又实现了法律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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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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