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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查批复内容即占林地修路,不料却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戴某、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两人均认罪服判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2012年,戴某、黄某合伙在城步县丹口镇坪子寨村茅坪山场喂牛,为方便喂养,2人在多次与村组协商后决定从老吴家修建一条2.5米宽的机耕道至茅坪山场。2014年11月,戴某以村组名义出具报告,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占用手续。2015年1月,邵阳市林业局批复可以修建从老吴家至茅坪山场的林道,可占用重点防护林地0.96公顷。戴某、黄某在没有核查批复内容的情况下,便按照设想喊挖机修路,并在分岔路口附近修建了牛棚和牛舍地基。案发后经鉴定,2人超批复范围占用重点防护林地总面积31.3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重点防护林地31.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戴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2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条件较好,可以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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