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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滥伐林木 判处补绿2000株木麻黄并罚款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邝清晶  2017/7/4 17:12:38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履行完毕其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经查,2016年2月至11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为种植辣椒到陵水县黎安镇岭仔村西瓜坡林地砍伐林木。经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调查评估,被伐林木面积3.2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木麻黄,总株数12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21.0212立方米。2017年3月14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16日,林某及其家属与陵水县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协议,林某一方在黎安镇岭仔村坡竹草处补种2000株木麻黄树苗,修复面积为3.2亩。后经陵水县林业局现场检查验收,林某补种复绿林地保存面积2.2亩,树苗成活率75%,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法院认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122株,被伐林木蓄积量21.02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林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林某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已对被伐林地进行再植复绿,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林某的再植复绿经陵水县林业局验收尚未合格,仍需继续履行该协议,如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经验收仍不合格,则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据了解,陵水法院于2017年2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根据受案情况,该院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主要是滥伐林木,此类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生态环境的尽早修复是弥补生态损害的直接方式。本案的审理引入修复性司法的裁判方式,在判处被告人林某刑罚的同时,责令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资源是海南的核心竞争力,海南高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6年7月以来,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流域、跨区域提级集中管辖以及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全力保障和服务海南绿色发展。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多次强调,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要坚持环境污染修复与预防并重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案件判决方式,做到既惩治犯罪又修复生态,为海南绿水青山、“两园一堂”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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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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