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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杨树138棵。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1990年6月2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原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某村村民刘某等人的138棵杨树。经鉴定,所伐杨树的活立木蓄积量为49.9352立方米。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宁某某到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49.935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宁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自首,并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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