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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院长漆晓君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植物案,以非法、毁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 元。
被告人郭某于2017年3月下旬,以5000元价格从某村组购得某水库坝的树木,同年5月其在未办理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该水库坝处的两棵野生樟树砍掉。经鉴定,被砍伐的两棵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科香樟。案发后,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郭某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未办理采伐审批手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情况等,以非法、毁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 元,并予以当庭宣判。
宣判后,郭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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