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素有济南“南大门”之称的103省道上千平方米绿化带被毁,引发社会关注。闫某投案后,因犯故意毁坏国家财物罪,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闫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夜间纠集70多人租挖掘机毁绿化带
2015年4月,山东省某房产公司计划从工地西侧开辟豁口、安装大门,但动工需占用部分绿化带,而公司当时尚未从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闫某得知此事,为方便日后从公司承揽更多工程,便主动联系公司负责人杨某,向其承诺自己有办法协调园林局获得占用部分绿化带的许可批准。杨某信以为真,便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配合闫某办理手续。然而,事后闫某并未到园林部门办理许可手续,而是和朋友李某商量,对绿化带硬行“开口”,进行人为毁坏。李某最终以4万元价格将施工作业转包给朋友杨某某。
2015年4月22日晚8点,杨某某组织70余人,租用8辆挖掘机,对省道绿化带内植物强行破坏、转移,上千平方米的绿化带几乎一夜之间就被夷为平地,绿化带内清理出来的花草和树木有的被摧折,有的被拉走,有的被毁弃。23日清晨,园林局工作人员例行巡视时发现绿化带被毁,立即报案。
造成损失近百万元
20余名涉案人员被抓
被毁绿地位于103省道,这里是济南的“南大门”。据测算,这次毁绿事件初步估算损失近百万元。
市中警方接园林部门报警后,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其中刑事拘留6人;3名嫌犯在逃。为尽快抓获3名嫌犯,市中警方随后对闫某等人发出悬赏通告。之后闫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11月16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闫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宣判后,闫某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闫某辩称,案发后,其亲属已积极赔偿涉案损失,自己存在从轻量刑的情节。
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闫某虽提出自己已积极赔偿损失,却未能向法庭提供涉案财物赔偿的证据,故对此不予采纳。济南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适当,遂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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