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山林开发原生态种养综合基地项目过程中,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组织民工采伐林木,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督促,林木砍伐项目施工负责人仍继续无证采伐林木直至被当地群众现场阻止。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南某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罚金16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5年下半年,陈某与吴某(另案处理)两人经过实地考察后决定在桃源县租赁山林开发原生态种养综合基地项目,并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拟由吴某、陈某合资成立公司实施该项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吴某占55%股份,陈某占45%股份,由陈某负责林木砍伐等项目施工,后注册湖南某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吴某任法定代表人。在桃源县观音寺镇道山头村罗家坡一带(又称黄金沟)租赁山林1600余亩。
2016年3月下旬,湖南某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陈某组织民工开始在罗家坡一带修路及采伐林木。吴某在施工初期至2016年9月30日之前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察看,获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后,多次督促陈某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9月30日与陈某签订黄金沟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此后陈某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继续组织民工采伐林木直至2017年4月被当地群众现场阻止,所砍伐树木已被陈某陆续出售。经鉴定,湖南某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桃源县观音寺镇道山头村罗家坡一带山上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07.6739立方米,折算材积203.8369立方米,林木经济价值142685.8元。
2017年5月15日、6月8日,陈某与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吴某分别经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某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单位法人代表吴某、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某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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