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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屏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屏山县龙溪乡民和村1组桥湾(小地名)种植李子树,因三株润楠树影响李子树生长,遂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三株润楠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树种皆为樟科润楠属中的润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3月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润楠树三株,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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