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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经湖南省中方县检察院对中方县中方镇长塘村村民曾甲、曾乙、曾丙、曾丁(均为化名)4人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提起公诉,四人均被法院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九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一万二千元、九千元、九千元。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曾甲、曾乙、曾丙、曾丁等人经事先预谋,驾驶微型面包车,先后在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袁家镇、新建镇、怀化市鹤城区、会同县、洪江市等地,盗伐他人山上的树木或盗窃他人的木材,其中曾甲参与盗伐林木13次、蓄积26.595立方米,参与盗窃12次;曾乙参与盗伐林木12次,蓄积25.031立方米,参与盗窃12次;曾丙参与盗伐林木8次、蓄积16.932立方米,参与盗窃8次;曾丁参与盗伐林木8次、蓄积17.544立方米,参与盗窃5次。曾甲、曾乙、曾丙、曾丁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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