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主持和解 4万余株蝴蝶兰种苗折抵欠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宇松 2006/7/6 10:00:41
7月3日晚,当来自山东济南的当事人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四万多株蝴蝶兰种苗的交接手续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他深情地说:“江苏法官真是好样的,没想到我一个外地人,你们还这样不辞辛苦地帮我把事情处理得这么圆满,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2005年济南某公司因与泰州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泰州公司应在当年底给付济南公司货款10万元。到期后该公司没有付款,济南公司遂向高港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泰州公司是一家台商独资企业,租用高港园艺中心的场地生产经营,其主要产品为蝴蝶兰花卉及种苗。该企业因经营不善、销路不畅,经济上处于比较困难的状况,银行存款余额仅数百元。
面对这样的状况,执行法官首先想到处理它的产品蝴蝶兰花卉,但拍卖花卉又会产生新的问题,首先,蝴蝶兰比较娇贵,扣押后不易贮藏和保管;其次价格受季节、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很大,不易评估;如不经过评估程序,又无从确定拍卖价格。
无法强制拍卖让执行法官感到很棘手,但又不能让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蝴蝶兰,那样会造成执行的进一步被动。于是执行法官责令该泰州公司妥协保养这批蝴蝶兰种苗并要求该单位在种苗售出后向法院交纳货款。
时间一天天过去,天气在变热,执行法官几乎每天在该公司查看种苗的销售情况,发现一直没有动静。执行法官非常着急,电话联系济南公司,征求是否有以物抵债的意愿,该公司表示不愿意以物抵债,但在电话中提及一家合作公司经营花卉。获此信息后,执行法官即通知济南公司及其合作单位派员到高港商谈案件的处理。
7月3日,在泰州公司闷热的大棚里,执行法官主持案件的和解工作,通过协商,三方达成协议,由泰州公司交付济南公司四万多株蝴蝶兰种苗,折抵欠款;济南公司再将花苗转交合作公司,由合作公司向济南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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