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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桃”凸显我国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2005-12-29 9:50:41


    5年来,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每种一棵“金桃”,都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而双方今年8月第三次签订的增付合同,进一步将这一优良品种的推广范围扩至全球。但欣喜之外更多的是遗憾: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桃”要想在自己市场上登陆,却必须从国外公司引进。对此,有关专家呼吁,我国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突围”。
    
    --“金桃”成功转让专利喜忧参半
    
    意大利种植的每棵“金桃”猕猴桃,都必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付费,这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首次实现全球专利转让使用。“金桃”猕猴桃系武汉植物所20年辛勤培育而成,历经资源调查、野生选种、实生驯化、扩繁嫁接等阶段。其果肉质脆多汁、味浓、高产,比闻名全球的新西兰品种“园艺-16A”更优。
    
    2001年,武汉植物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当年,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以17.2万欧元专利转让费,买下“金桃”在欧盟市场10年的繁殖权。2003年,双方再签合同,该公司将“金桃”的欧盟繁殖权延长到2028年,并约定将其推广到智利和乌拉圭。据测算,三次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首付费和每公顷使用费,到2028年累计将超过1800万欧元。目前,意方已向武汉植物所支付了91.32万欧元。可以看到,“金桃”将对新西兰、意大利两国长期以来占领猕猴桃国际市场大半江山的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当听惯了诸如我国每生产一台DVD都得向国外技术拥有者缴纳多少美元等消息后,“金桃”的成功自然令人欣慰。有关专家认为,其实我国产生了不少科技发明、也不乏有技术创新,但过去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于人,只是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还非常陌生,“金桃”案例提醒我们:要对辛勤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便更大限度地推广新品种,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金桃”的成功,显示了我国在植物品种知识产权领域的觉醒和对外转让的强大潜力。但遗憾的是,“金桃”国内专利使用权却无奈地“割爱”给了外方。目前,我国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获得专利,所以将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在我国是不可以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只能通过《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这个公约,并根据这个公约的规定制定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三大困境
    
    “金桃”的尴尬命运恰恰凸显了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三大困境:
    
    其一,法规保护不力。我国现有3部法规涉及植物品种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中,《专利法》只对植物品种选育技术进行保护,并不保护植物品种本身。至于《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虽然明确承认要保护品种选育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侵权、侵权者将受到何种处罚等,却语焉不详。
    
    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法规建设起步较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9年施行,《种子法》于2000年施行。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逾半个世纪的相关法律,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朱雪忠教授介绍说,在美国和欧洲,均有专门的植物品种专利,且纳入保护的种类随科技发展相应增加。

编辑: 木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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