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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盗伐滥伐林木追究刑事责任后 还需补种林木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许震宁 雒呈瑞 洪文杏  2017-4-27 15:58:41

本月19日下午,由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共建的栖霞区毁林案件生态公益恢复基地正式揭牌。这一全市首创、占地60亩的基地,将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促进林业资源生态修复。

案件办理是起点,修复治理是目的。栖霞区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一直在探索案件办理之后如何对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为切入点,栖霞检方梳理后发现,部分案件经由法院刑事判决追究破坏生态环境刑事责任后,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生态修复工作尚未明确操作规定,故此项工作未能很好开展。

“在我们查办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采伐了风景园区道路两侧的273株杨树,张某虽接受了刑事处罚,可由于判决并未涉及生态恢复的问题,因此树木也未得到补种。”栖霞检方有关负责人介绍,最终,根据《森林法》中盗伐林木补种10倍和滥伐林木补种5倍的明确规定,检方主动对接区农业局,督促相关责任人在原地补种林木1650株。

而在另一起毁林案件中,由于无法在原地补种,行政执法机关督促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在生态公益恢复基地进行补种。

毁林案件生态公益恢复基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在19日举行的揭牌仪式上,栖霞检方联合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办理毁坏林木类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探索建立了毁林案件线索移送、司法办案、检察监督、公益恢复的一体化联动模式,建立了刑事司法、行政执法、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等多元机制,明确了适用“生态恢复”案件的范围、条件和修复方式。

记者在《意见》上看到,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犯罪嫌疑人发放《补种林木建议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向其近亲属发放《补种林木建议书》。在收到《建议书》5个工作日内,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须到区农业局报到。犯罪嫌疑人履行补植、赔偿等林业生态修复事宜的,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供书面材料,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对未履行补种、赔偿的犯罪嫌疑人,检方将依法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促成法院对补种、赔偿事宜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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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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