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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黄某某系宣恩县人,为了营利,今年7月24日在长潭河乡九坝村七组以3500元的价格从黄某手中购买了其代为管理的郑某“枋子岭”自留山中的林木。7月25日至28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某雇请他人将林木采伐并截成原木和薪材,被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某采伐林木共计81株,活立木蓄积22.1376立方米。
宣恩法院认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宣恩法院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其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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