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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江:男子滥伐林木被惩处 补植杉树恢复生态

来源:西南商报  作者:杜明珉 杨池能  2017-12-8 16:55:53

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杉树原木予以没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判决责令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补种1000株杉树苗,用于生态修复。

据悉,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向合江县福宝镇红岩村村民购买其自留山内的杉树。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他人对其购买的杉树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杉树活立木蓄积量70.9立方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采伐区域的植被由杉树、杂木等与楠竹混生构成,而其曾经办理采伐申请,拟采伐杉树100余立方米,但至案发并未办理完毕,且采伐范围超出了拟申请采伐的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王某虽然申请了林木采伐证,但未经审批办理完毕,就实施了采伐行为,且采伐范围超出申请林木采伐证的范围。

案件中,采伐区域的植被由杉树、杂木与楠竹混生构成,王某选择性采伐其中的杉树,尚未造成植被的整体破坏和生态难以修复的严重后果,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身患残疾,家中尚有母亲和5名子女需赡养抚养,鉴于王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司法行政部门调查评估意见,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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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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