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起实施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侯艳 2006/10/31 9:18:06
明天起,凡擅自引进农作物、林木品种,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种子经营者,将对种子使用者予以3至5倍的赔偿。昨天,记者从市园林绿化局了解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将于明天起开始实施。
据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副站长贺毅介绍,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一般出现在非主要农作物品和非主要林木品种中。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种子经营者,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控制在适宜区域内。未经试验、示范,经营、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使用者进行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种植费、可得利益损失等。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按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3至5倍计算。
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实例
20世纪70年代引进的水葫芦,在云南滇池水面上疯长,造成1000公顷水面成灾。
1979年引入我国的大米草,以每年数千亩的速度急速蔓延,逼死红树林,令滩涂中的贝类、蟹类等窒息死亡。
2004年6月,北京郊区发现可造成3万亩农田大面积撂荒的豚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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