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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蓁蓁:谈《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来源:水网论坛  

陈蓁蓁:谈《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个人简介:

陈蓁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立体绿化学组组长、中国杭州世界屋顶绿化大会执行主席。

 

主要事迹:

陈蓁蓁:谈《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在久居城市的人们眼中,“湿地”似乎是一个颇为专业的名词,同人们的生活相距遥远。“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城市公园的种类,而且其独特景观能让市民感同身受到湿地——作为“城市之肾”的无边魅力。日前,本报记者就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采访了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陈蓁蓁。

■ 满足四种条件 湿地方可申请设立公园

陈蓁蓁说,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湿地必须具备四个条件:首先,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的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第二,是区域上的要求,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湿地必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必须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内;第三,湿地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湿地占地面积须达到500亩以上;第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的湿地。

谈到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程序,陈蓁蓁说,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设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标准的批准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陈蓁蓁介绍说,到目前为止,建设部批准命名的已经有10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去年2月,山东荣成市桑沟湾城市湿地公园成为建设部批准的首家城市湿地公园;今年5月,又有北京市海淀区翠湖等9处湿地公园被授予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称号。

城市中的湿地资源非常珍贵,有的湿地因为环境的变化自然消失了,还有些则是因为人为的原因而消失的,许多城市进行土地开发,把大片的湿地填掉了,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陈蓁蓁说,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我们以前对湿地的保护和重视不够,对它的观赏、游览尤其是科普的价值认识不够。在大城市里,尤其是北方城市,拥有湿地资源非常珍贵,比如北京,大部分的北京市民都不知道北京城里还有湿地,因为北京是北方城市,比较干旱。这次,北京的翠湖湿地被评为国家湿地公园,田园风光非常独特,为北京市民添加了一个新的观赏去处。设立国家湿地公园是保护湿地资源的重要可行的手段,湿地如果不保护起来,不纳入到城市绿化系统当中,一旦城市开发的时候,如果指导思想不对,就会被填掉了。

陈蓁蓁说,建设部近期一次就批了9个国家湿地公园,实事求是地讲,这些湿地大多数还处于自然状态,有待精心进行规划设计。我们的目的就是根据湿地资源的状况、具备的生态与保护的价值,划定、界定区域,纳入到城市绿地系统当中保护起来。与一般的城市公园不同,对城市湿地公园来说,我们要求尽可能保护它的原生态原貌,为市民提供一个贴近大自然的景观。今后,只要符合条件,城市愿意申报,我们都会按照程序进行评审,使城市的湿地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利用。最近,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规范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方法,成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技术上的指导,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城市湿地。

■ 保护优先 合理利用

湿地作为地球珍贵的环境资源,在降解环境污染、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纷扰的城市中的湿地资源更显珍贵,因此,对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而言,保护和利用同样重要。陈蓁蓁说,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园林、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搞好资源检测;同时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另外,在批准设立的一年内,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必须完成公园规划,并划定绿线,严格保护。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应当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休闲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在进行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

■ 城市湿地公园的“禁区”

陈蓁蓁介绍说,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对一些违规行为作出了限制,明确点明了城市湿地公园管理中的几大“禁区”。首先,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其次,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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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三叶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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