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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监守自盗 护林员串通他人盗伐林木获罪

来源:剑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姜学钦  2017/7/6 16:44:31

近日,剑河县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甲曾系剑河县国有林场聘请的护林员,负责管护剑河县国有林场“公山”﹙地名﹚山场的林木。其被解聘后,仍在“公山”山场的管护房内居住。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己曾任护林员和在“公山”山场管护房居住的便利条件,自己单独或者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刘某某﹙另案﹚到“公山”山场盗伐林木。其中张某甲盗伐林木13次,盗伐松、杉林木蓄积共计17.6558立方米;张某乙参与张某甲盗伐林木2次,盗伐杉林木蓄积共计3.0302立方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将林木伐倒后,锯成原木栋子搬运出山场销售或者自用。案发后,被盗伐的部分林木原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剑河县国有林场。

该院受理案件后,经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决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各自种植杉林木1000株,以补植复绿,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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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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