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字母查找: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按栏目搜索 商人动态 经营之道 经典案例 前车之鉴
近日,剑河县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甲曾系剑河县国有林场聘请的护林员,负责管护剑河县国有林场“公山”﹙地名﹚山场的林木。其被解聘后,仍在“公山”山场的管护房内居住。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己曾任护林员和在“公山”山场管护房居住的便利条件,自己单独或者邀约被告人张某乙、刘某某﹙另案﹚到“公山”山场盗伐林木。其中张某甲盗伐林木13次,盗伐松、杉林木蓄积共计17.6558立方米;张某乙参与张某甲盗伐林木2次,盗伐杉林木蓄积共计3.0302立方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将林木伐倒后,锯成原木栋子搬运出山场销售或者自用。案发后,被盗伐的部分林木原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剑河县国有林场。
该院受理案件后,经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决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各自种植杉林木1000株,以补植复绿,恢复生态。
推荐阅读:
安徽枞阳:夫妇两人擅自砍树犯罪获刑
广西金秀县:带领群众致富 小组长“率队”滥伐林木53亩
湖北咸宁:男子无证砍伐林木被判三年 处罚1万元
安徽宁国: 无证伐木获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