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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奉节: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奉节网  2018/3/19 15:05:46

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未经被害人杨某某同意,擅自雇请工人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竹坪村21组小地名“老屋场”杨某某所有的山林里砍伐马尾松、杉木、栎类共21株,并加工成木料用于修葺房屋。

经重庆市根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被告人蒋某某组织砍伐的21株树木活立木蓄积为5.1332立方米。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到奉节县森林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投案。同时,被告人蒋某某在2018年1月29日主动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的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缴款回单、谅解书、拘留证、草堂镇政府的证明、户籍资料、林权证等书证;被害人詎某某的陈述;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月15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奉节县进行巡回审判,并公开审理该案件。该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经他人许可,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5.13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对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费和罚金6000元,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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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牡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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