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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教授认为,“黄花”种植户无法得到补偿,这只能说明我国立法在这一领域的落后和空白。实际上,相关植物法规应该写明,如果有害植物对生物物种构成危害时,如何对种植户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第13条直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沈教授认为,这是我国首次将“侵犯私有财产必须补偿”写进宪法,体现了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尊重,具有划时代意义。 郑州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也认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进行疫情调查和消灭措施所需费用和补助费用,由省一级政府从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国营农场生产费用中安排,“陈红亮应当得到行政补偿”。 “果子狸”放生与补偿的启示 如何“补偿”,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但解决类似问题的先例其实早已产生。 据《南方日报》报道,2004年初,广东省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出紧急处置果子狸等野生动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凡合法驯养繁殖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每只补偿250元;市场、酒楼等合法经营的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每只补偿100元。 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站长高巨虎也说,去年果子狸被确定“非典”传染源后,我省要求养殖户将果子狸放生,但对养殖户每只以750元进行补偿。但高巨虎同样认为,果子狸没有列入有害生物的行列,而加拿大一枝黄花却被列为有害生物,“这在性质上有差别”,所以不好补偿。 对此,沈开举教授的看法是,这些“补偿”规定只是各省对具体案例的运作,补偿标准参差不齐,但它给有关部门以启示,那就是——要让“行政补偿”成为相对规范的、可操作的制度,必须出台具体的补偿标准,最好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出台。 问题的终极解决还有赖于《国家行政补偿法》的出台,这是这部法律什么时候出台,现在还是未知数。而花农陈红亮的“补偿”期待,也许因此更加漫长。 名词释疑: 行政补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违法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