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常纪文,男,汉族,1971年4月生,湖北监利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教授,新中国第一位环境资源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研究员,兼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讲座教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讲座教授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环境法治》主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与健康专家委员会委员。
主要事迹:
生态环境立法模式的改革,具体的改革措施可以为:
一、对于生态环境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的启动,可以由全国人大根据执法检查或者调研来决定,也可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来决定。国务院在做出提请的决定前,可以由各部委局提出意见。
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条文,不得委托国务院法制办甚至各部委局起草草案。这样可以保证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和超越性。
三、全国人大常务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调研拿出生态环境草案后,可以召集国务院法制办和各部委局听取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供全国人大参考。超脱的立法体制有助于解决部门立法、监管盲点和相互推责等问题。同样地,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制定或者修改生态环境行政法规时,也应亲自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起草条文,并再次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部门意见只能作为参考,立法不能被部门牵着鼻子走。
第四,明确人民的生态环境法治主体地位,把环境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守法由被动的守法演变为主动护法,突出人们的主体地位。强调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弘扬。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践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可以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把环境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生态环境法治思维的一大突破。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和文化,实际上是抢占世界法治价值体系的制高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自信性。下一步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建设,弥补环境监管部门的力量不足,有效制约环境行政违法而现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生态环境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无论是在党委(组)还是在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重大生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生态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通过此措施,可以把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遏制权力腐败的蔓延。
目前,在基层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不是个例。因此,必须对相关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进行包括生态环境法治内容在内的法治考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考核制度比较成熟,但在考核地方党委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还需加强。
第五,强调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生态环境法治方面,司法权的改革大有作为。
首先,可以探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探讨其介入环境保护工作的条件、时间、方法和程序。
其次,对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角色进行区分和衔接,并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监督市场主体守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第三,对现有的审判机构的管辖区域性进行改革,组建跨区域的环境法院和法庭,使环境法庭的作用具有实效性和便民性。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牵涉面广,涉及社会的稳定和部分企业、个人的利益,因此,干预起诉和审判的事情难以避免,今后一段事件,应当加强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防止个别党员违规干预司法。
综上所述,可以说,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和改革,思路是清晰的。
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设任务
为使法治的创新和突破落到实处,实现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必须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法治问题,进行法治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法治的改革工作也是如此。
为了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工作,下一步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理念方面,要坚持法治发展、科学发展和文明发展三结合的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培育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特别是培育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保护环境、捍卫生态环境法治的权利意识。
二是在思路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通过市场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事业的发展,通过司法审判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阻止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开展。
三是在模式方面,要坚持同步、并重和综合发展,坚持区域发展一体化,通过区域发展的整合,解决区域和流域性环境问题,促进环境公平,提高环境效率。
四是在环节方面,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要统筹兼顾,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要特别解决环境执法不力、环境监督不严、环境守法不到位等问题。
五是在措施方面,建立和健全体制、制度、机制,加强全局性、稳定性、实效性、长效性、综合性、衔接性和借鉴性工作。
六是在体制方面,目前的环境监管尽管已由原来的由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的监管体制转变为宏观调控、商务、税务、海关、国土、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监管体制,但是各部门和各地方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很突出,需加强党内规范和国家立法的有机衔接,创造性地开展党政同责的环境保护责任体制构建。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消除部门立法的部门权力割据主义,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协调权威性和有效性。
七是在实效方面,解决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实施的社会监督和权力监督。(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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