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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新村山地经营期限惹争议 树苗全被拔掉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祝勇  日期:2007-5-30
    村民占山造林林场强行拔苗

    律师:村民可申请协调或起诉到法院


    闽清县上莲乡新村村一片3000多亩的山地,1966年被划拨给闽清县双芝林场。新村村彭振海等12户村民认为,林场的经营不应是无限期的,便上山造林20多亩。

    近日,双芝林场则以利益被非法侵占为由,将村民所种的5000棵树苗强行拔除。

    村民:我们种的树苗全被拔掉了

    闽清县双芝林场是集体林场,1966年成立。对于原属于新村村的3000多亩山地,1986年由闽清县林业局、池园镇政府、上莲乡政府等确定,林场经营这3000多亩山地的所得,必须部分分配给新村村。“山权属上莲乡新村村,但林权则属双芝林场”。

    去年底,陈强等村民看到双芝林场将坪后山等山地上的林木砍伐,便萌生了造林的想法。彭振海等村民说:“林场当初与村里的合同只是说长期经营,这个‘长期’总该有个界限,不可能一直这样下去。”

    今年2月,陈强等12户村民便前往坪后山种植第一批松树苗,“数量有9万棵”。29日陈强告诉记者,“5月23日,我们在一些松树苗枯死的地方,补种桉树苗。当天下午3点多,双芝林场的场长林锋带领8人,将我们种的树苗全拔掉了。”

    27日下午,记者来到上莲乡坪后山,发现随处可见被拔掉的桉树苗。这些树苗高约0.3米,叶子已经枯黄。

    林场:村民擅自造林侵犯集体权益

    29日下午,闽清县双芝林场场长林锋对记者说,他们确实拔除了农民所种的树苗,但此前请示过林场的上级单位池园镇政府和上莲乡政府。

    闽清县处理山权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黄文道也介绍说,双芝林场有相关的林权证,村民强行造林属侵权行为。

    池园镇分管林业工作的纪委书记黄建恒说,22日,县林业局、池园和上莲两乡镇的党政负责人、新村村支书和村主任及3名村民代表进行了协调。会上,有关负责人向村民说明,村民上林场的山种树,属非法造林行为。

    此前,双芝林场以林场名义向村民彭振海等3人发放3份通知书。27日,记者在给彭振海的通知书上看到:经调查,你近日擅自在我场林地进行造林,侵犯我场集体权益,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造林活动,否则后果自负。落款日期为2007年3月6日。

    对于村民认为林场不应该无限期经营的意见,林锋表示,以前的合同确实未明确规定林场经营年限。村民对此有意见,应该由村委会向上级部门反映,“而不是强行占山种林”。

    声音:此事应由林业部门处理

    对此,福建省林学会有关人员说,集体林场以及国有林场大部分林地,都是从周边农村划拨过来,与周边乡村约定的合同大多写的是“长期经营”。目前造林利润丰厚,村民有这样的行为可以理解,但主张权利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

    闽清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维发认为,村民强行种树确属违法,但林场采取强制行为也有不妥。发现村民非法造林后,林场应该向林业公安等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报告,要求他们对此事进行协调。“因为涉及造林,事件应该由林业部门处理”。

    “强行在集体林场的林地上造林,这在闽清是第一起。”黄文道表示,闽清县有关部门对此非常重视,曾多次告诉村民此举不当。黄文道说,村民若认为以前的合同对他们不公平,可要求村委会出具书面报告给有关部门,要求重新确定村里与双芝林场的利益分配比例。

    律师:村民可申请协调或上诉到法院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严进认为,村民若要主张自己权利,应该通过相关行政程序向林业部门诉求,而不是通过强行造林这种方式。据了解,我省早于1993年通过《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请求人民政府解决权属争议,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严进说,村民如认为林场长期经营该村林地不合理,还可上诉至法院申请判决以前协定无效,或要求明晰林场经营该村林地的年限。
编辑:红豆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