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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占小便宜 一棵红豆杉 五人被判刑
来源:中新浙江网  作者:柴燕菲 朱利明  日期:2010-1-22
    明知红豆杉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五名农民却为了小便宜,二人非法采伐,二人非法出售,还有一人非法运输。日前,这五人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和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陈某和吴某系浙江省东阳市人。叶某、叶某某、何某系浙江省天台县人。

    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和吴某一起到天台县龙溪乡购买苗木,从该乡柱峰村一村民处得知邻村有红豆杉。过了十多天后,被告人陈某和吴某到天台县龙溪乡岭里村同叶某联系购买红豆杉一事,因被告人叶某不在家,其女婿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告人吴某谈妥,将被告人叶某的一株自然生长的8米高的红豆杉以13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且双方约定采挖由购买方负责。

    当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将买树款1300元钱付给被告人叶某后,在没有办理相关采集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吴某一起组织人员,将叶某一株红豆杉进行采挖。当晚,由被告人吴某押车,协同何某将该红豆杉运往东阳市种植,途经磐安县境内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扣押后予以妥善移植。经鉴定,该株红豆杉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在未办理相关采集手续的情况下予以采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叶某、叶某某明知该树木较为珍贵,是国家所不允许出售的,仍旧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何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采集的树木是红豆杉,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旧帮忙搬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陈某和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叶某、叶某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编辑:于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