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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之死:一场对现代化农业的强制拆迁
来源:东方网  日期:2006-3-22

    兰德玫瑰园是位于松江的一个专门种植玫瑰的花圃,曾在本市鲜切花行业颇有名气。50亩的规模虽不算大,但据上海花卉协会咨询服务部陈副主任介绍,兰德玫瑰园是反季节即冬季供应玫瑰的,其供应规模在上海极其少见,尤其是该园种植的反季节“黑丝绒”多达5万多株,为整个长三角地区供货。就是这样一个在业内颇具知名度的玫瑰园,在去年11月遭受了“灭顶之痛”!如今,这个玫瑰园已经不复存在。
    
    新闻缘起 
    7年合同一朝撕毁
    
    上世纪90年代,市民乔先生看准了上海鲜花市场的前景,决定在这一行业发展,于是来到了松江一心一意做起了农民。1999年,他与松江区农委直属企业松江区良种繁育场(下称“良种场”)签订了50亩土地的土地租赁协议,租期为10年,至2009年结束。
    
    乔先生把租赁的土地专门用来培育反季节玫瑰,并为它起了个名字——“兰德玫瑰园”。从1999年开始,乔先生一边引进玫瑰花苗,一边学习和研究反季节培育各种玫瑰的技术。3年后,玫瑰株苗开始开花并剪枝销售了。让乔先生感到高兴的是,市场上最为名贵的玫瑰品种之一的“黑丝绒”也顺利开花了——此前,上海乃至苏浙一带的反季节黑丝绒几乎完全依靠南方或海外供应。
    
    2002年,良种场改制,双方重签租赁协议,租期仍至2009年结束。在2002年合约中,记者看到这样几个关键性条款:“三、租期为7年,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续租,甲方应优先考虑,如遇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服从,乙方由此造成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补偿”;“七、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均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负违约责任”。此时,双方合作还堪称愉快。
    
    2005年,也就是去年上半年,乔先生突然收到良种场口头通知,说是玫瑰园所在地块可能要因市政工程而被征用,希望玫瑰园能在8月搬迁。
    
    当兰德玫瑰园业务发展得顺风顺水、开始盈利之时,却被突然要求搬迁!作为玫瑰园创建者,乔先生感到异常惊讶。按双方合同约定,如果是市政或国家征用土地,他必须搬走;但直到8月份,乔先生一直没有看到良种场拿出任何书面文书,表示该土地要被市政或国家征用。搬迁之事因此拖了下来,原来愉快的合作双方已出现嫌隙。
    
    到去年8月份,双方“斗争”终于到了你来我往、白日化的境地。
    
    事件还原 
    第一回合 
    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2005年8月3日,乔先生收到第一份来自良种场的书面信函。出乎他意料的是,该函强调“因兰德玫瑰园违约而要解除合同”。“根据你们与我场于2002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你们应向我场每年交纳租赁费65500元,此费以年度为单位先付后租。时至今日,你们无任何理由拒不交纳2005年度租赁费,经我场多次催讨,仍置之不理,你们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重大违约。鉴于你们的严重违约行为,我场经研究决定,郑重通知如下:我场与你们于2002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自即日起解除;请你们在8月15日之前将土地上的物品清理完毕,逾期视你们已放弃上述物品的权利,我场将平整土地恢复原状;我场将保留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向你们继续追讨所欠租赁费的权利。”
    
    8月5日,乔先生委托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向良种场做出了书面回应:“贵场与乔先生双方所签的土地租赁协议在2002年合同签订时的确约定了租赁费以年度为单位先付后租。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将租赁费支付时间另行变更为该租赁年度结束之时,即2005年度租赁费依照双方约定,应在2005年12月份支付。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至于催讨租赁费一事,贵场也没有任何此方面行为。……贵场不具有合法的单方面合同解除权,贵场如有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将视为对双方协议的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我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采访过程中,乔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前几年的收款凭据,日期均为当年年末。
    
    第二回合 
    补偿费应该给多少
    
    在“谁先违约”之争的同时,双方在搬迁补偿问题上也发生了分歧。而这也是此事件持续到今天的矛盾核心。
    
    良种场首先提出要评估,他们邀请了一个名叫“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单位进行评估,将玫瑰园价格评估为58万元。对此,乔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告诉记者:“我同意搬迁,但对方应该给我一个合理的经济补偿,我认为对方请的评估公司没有足够的相应资质。”他说,建设这个上海首屈一指的反季节玫瑰园,仅投入一项就有400余万元!当时,园内已植有近8万棵玫瑰,而这些玫瑰植株中的大多数每年都在产出,一般光情人节前后一周就能收益七八十万元。因此,他提出了比58万元高出数倍的赔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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